癲癇高血壓糖尿病患須申報運署
部分病患須申報運署(2004年7月28日)
本港接連發生患有癲癇症、高血壓及糖尿病的司機在駕車時突然病發釀成車禍,雖然本港法例規定患某些疾病的人不可駕車,惟一般只要求市民自覺主動向運輸署申報,反觀內地交通條例則強制司機每年須接受一次身體檢查。
根據本港《道路交通(駕駛執照)規例》,列明所有駕駛者在申請車牌或續牌時,須在申請表上列明病歷。任何人如患有癲癇症、高血壓、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精神紊亂等疾病,都不適宜駕車。惟對於已領取駕駛執照的人,該例僅要求持牌人在患病後主動申報,故不少患有該類病症的患者繼續駕駛,往往在出事後才被揭發。
有中港司機指出,他們在內地考獲駕駛執照後,會獲發一張「健康證」,持牌人每年須到醫院作詳細身體檢查,包括血壓及心電圖等,證實健康無礙後,有關單位便會在證上打印,證明其健康良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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