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陽燈增皮膚癌危機 消委倡規管
太陽燈增皮膚癌危機 消委倡規管(2007年5月16日)
紫外線較正午陽光強10倍
【明報專訊】不少人都愛在夏日把膚色曬成古銅色,不過消委會提醒市民,若過度照太陽燈,或會增加患皮膚癌的危機。目前,美國已要求不可讓未成年人士使用太陽燈,及在設施上張貼警告字句等,消委會認為本港應有類似的規管。
每年勿照逾10次 勿讓未成年人使用
防癌會癌症探測及預防委員會主席應志浩引述歐盟研究指出,太陽燈所釋放的紫外線強度較正午時的陽光強逾10倍。皮膚科專科醫生史泰祖說,照太陽燈和在陽光下暴曬同樣會增患皮膚癌危機。
肌膚老化和患癌等一般不會在暴曬後立即出現,世衛去年的研究指出,年輕時曾照太陽燈者,日後患皮膚癌風險,較無照過者高75%,故認為18歲以下人士不宜使用。芬蘭輻射及核能安全局建議,每年照太陽燈不應多於10次,每次不應多於5分鐘。
美國皮膚科醫學會已要求室內太陽燈設施不可讓未成年人士使用、在設施上張貼警告字眼,以及不可用「安全」、「安全曬黑」、「無有害光線」、「無副作用」或其他類似字眼宣傳。消委會認為,本港可仿效美國的規管。
提供太陽燈服務的Tanning Studio負責人Ken說,不應一概而論斷定太陽燈會致癌,強調所提供的太陽燈服務符合安全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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